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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3日12:38 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建置電子收費(ETC)案,高公局認為遠通電收未依約在去 年6月30前,完成收費員轉職安置「全數吸收」的承諾,開罰450萬元違約金,遠通不服提 告抗罰,台北地院認定遠通雖有違約,但事後已完成改善,今判高公局應退還遠通450萬 元;仍可上訴。 遠通電收指出,公司依約提供「轉職就業安排」或「領取5個月轉職補償金」2案供收費員 選擇,並非提供收費員「喜歡的職缺」,但高公局僅以其中一名陳姓收費員未完成轉職安 置,就認定遠通違約,扣留委辦費中的450萬元,當成違約罰款,遠通不服,要求高公局 撥付450萬元。 高公局反駁,遠通電收應依約在去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費員轉職安置,如給陳姓收費員的 轉職信中,並未提及上班地點及薪資,直到去年7月29日才完成所有收費轉職安置,在此 之前,有近千收費員權利受影響,遠通顯已違約,應付違約金。 台北地院認為,收費員曾為此案上街抗爭,訴求是不滿年資沒延續等問題,但也不願放棄 轉職機會,法官認為,合約雖約定遠通應轉職收費員,但並不能因此就要求遠通提供收費 員都滿意的工作,遠通在轉置過程中,雖有違約,但也在合約規定期限內改善,並全數完 成收費員轉職安置,不應被扣違約金。(劉志原╱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http://goo.gl/FsNYI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2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hare/M.1443174302.A.76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