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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山協幹部群組織法> 第一章 前言 第 一 條 因應會內嚮導群組織瓦解,特設立此替代法案,本法參照成大山協嚮導群組 織法之規定而擬定,依《國立成功大學登山協會章程》第十四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幹部群設群長一名。 第 三 條 嚮導隊各隊由隊員互選一人為隊長負責全隊之事務。 嚮導群成員分為三級:一、嚮導,二、幹部,三、隊員。 第二章 嚮導群各級人員之權利義務 第 四 條 隊員之權利。 一、可優先參召本會之活動。 二、可優先租借本會之裝備及資料。 三、在會務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四、可擔任本會登山活動領隊及嚮導。 五、在幹部會議中具提案權。 第 五 條 隊員之義務 一、出席會務會議。 二、需召入工作組。 第 六 條 幹部之權利 一、可擔任本會登山活動領隊及嚮導。 二、可享本會公開招生活動費用之優待。 三、在幹部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 七 條 幹部之義務 一、出席幹部會議。 二、在山野活動中協助領嚮維護隊伍人員之安全。 三、提攜本會後進以傳承經驗。 四、負責本會嚮導群各項訓練活動之計畫、籌備、執行及檢討之工作。 五、為山防組當然成員。 第 八 條 嚮導之權利同幹部之權利 第 九 條 嚮導之義務同幹部之義務 第三章 幹部群長 第 十 條 幹部群長之職責: 一、擔任幹部會議之主席。 二、執行幹部會議之決議。 三、督導各嚮導隊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幹部群長之產生: 凡本會幹部具半年以上資歷者,得經幹部會議過半數贊成為本會幹部群長。 第十二條 幹部群長之罷免: 由二分之一以上幹部連署,並於幹部會議召開三日前公布,經由幹部會議出席成員三分 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第四章 幹部會議 第十三條 幹部會議由幹部群長召開,所有現任幹部組成。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五條 幹部會議開會時得就其議題邀請會長、相關之工作組組長或特定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之職責 一、嚮導群人員之培養與訓練計畫。 二、嚮導群人員升級之審核,相關細則由幹部會議另訂之。 三、處份失職之嚮導群人員(須經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處份包括: 行政處份、停權、禁山、降級。 四、審核山野活動,相關細則由幹部會議另訂之。 五、排定及審核各項訓練計畫之課程。 六、其他關於山野活動之研究發展和執行。 七、解釋本會章程法規。 第十七條 本會具幹部資格者如無故缺席幹部會議二次以上,撤銷其幹部資格。 第五章 山難預防暨搜救組 第十八條 本會在幹部群中設山難預防暨搜救組,簡稱山防組,由全體現任嚮導及幹部 組成。 第十九條 山防組之職責 一、加強各種登山安全訓練。 二、平時安排山難防救作業演習。 三、活動中負責留守工作。 四、若遇狀況則依搜救程序負責救援工作之策畫與實施。 第二十條 山防組長為山防組之召集人,其選舉罷免方式同幹部群長。 第六章 修改及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法之修改須經會務會議或幹部二分之一提案,經幹部會議表決額數之三分 之二以上通過使得修改,自公部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法之解釋由幹部會議為之。 ============================================================================= 本法於一○九年七月四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之(鍾其融、陳彥丰、李貞、范又方) 本法於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之(鍾其融、陳彥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24.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tmountain/M.1620388628.A.DE8.html ※ 編輯: sttmountain (111.250.124.12 臺灣), 05/07/2021 20: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