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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野活動分級和審核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山野活動分級 第三章 隊伍結構 第四章 社內活動審核 第五章 社外隊伍(隊員以上適用) 第六章 附則 ==============================================================================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成大山協幹部群組織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訂定之。 第 二 條 宗旨 一、健全本會登山隊伍 二、保障人員安全 三、建立正確登山觀念 四、維護良好登山風氣 第二章 山野活動分級 第 三 條 山野活動分類 本會之山野活動分為活動隊、探勘隊、溯溪隊、雪地隊,依天數可再分四級。 隊伍之實際類別在隊伍下山後,再依隊伍實際行程狀況進行資歷認定。 第 四 條 山野活動天數分級 D級隊伍可三天(含)內往返之山區稱之。 C級隊伍凡行程為四、五日往返之山區稱之。 B級隊伍凡行程為六至八日之長程縱走路線,成員須具備基本登山常識與山區生活技能。 A級隊伍九日以上之長程縱走路線。 第 五 條 山野活動類別定義 以下隊伍類別依隊伍性質可同時並立。 一、活動隊以既有之路徑與路條進行登山活動路線稱之。 二、探勘凡新開闢路線,或舊有路跡不明,或行程記錄稀少之路線稱之。 三、溯溪隊以溯行溪谷為目的之隊伍。 四、雪地隊玉山降雪期間之高山隊伍視為雪地隊伍。若能提供足夠證明山上 無雪,並經審核幹部同意,則可以上述其他類別審核。 第 六 條 探勘隊難度定義 探勘隊伍依照難度,再分為「探勘」、「探勘+」兩個層級,C級隊伍以上適用之。 探勘+:探勘天數四天以上(含四天)。 探勘 :探勘天數三天以內(含三天)。 第 七 條 人員資歷之認定 D級探勘隊資歷等於C級活動隊資歷; C級探勘隊資歷等於B級活動隊資歷; B級探勘隊資歷等於A級活動隊資歷。 第三章 隊伍結構 第 八 條 活動隊 一、領隊資格 1. D級隊伍由具隊員以上者擔任,初領只能開D級隊伍。 2. C級隊伍由具隊員以上且開過D級隊伍以上者擔任。 3. B級隊伍由具隊員以上且經歷「開過探勘隊並再開過D勘或C級隊伍,且出過C級以上 隊伍」者擔任。 4. A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以上且經歷「出過A並開過C」或「出過B並開過兩支C勘」者 擔任。 二、嚮導資格 1. D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以上且曾擔任D級隊伍領隊者擔任。 2. C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以上且曾擔任C級隊伍領隊者者擔任。 3. B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以上且曾擔任C級隊伍領隊者並具備B級隊伍資歷者擔任。 4. A級隊伍由具有幹部資格者或具隊員資格以上且經歷「開過B級探勘隊或A級隊伍」者 擔任。 三、參加資格 1. D級隊伍,無資格限定。 2. C級隊伍,出過D級活動隊隊伍 3. B級隊伍,出過D級探勘或C級活動隊伍 4. A級隊伍,出過C級探勘或B級活動隊伍 四、人員結構 1. D級隊伍,隊員(以上)與新生的比例須大於1:2。 2. C級隊伍,C級(含以上)隊員與晉升人員的比例須大於2:3。 3. B級隊伍,若隊伍中的晉升人員皆僅有D勘資歷,則隊伍中B級(含以上)隊員與晉升人員的比例須大於1:1,若晉升人員中至少一人擁有C活資歷,則隊伍中B級(含以上)隊員與晉升人員的比例可為1:1。 4. A級隊伍,需符合上述A級隊伍相關資格,至少要個幹部以上,人員結構不另作訂定 五、初領不可領嚮自兼 第 九 條 探勘隊 一、領隊資格 1. D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以上者擔任,初領只能開D級隊伍。 2. C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以上且開過D勘者擔任。 3. B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以上且經歷「開過探勘隊並開過C級隊伍,且出過C勘以上隊伍 者擔任。 4. A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以上且經歷「出過A並開過C勘」或「出過B並開過兩支C勘」者 擔任。 二、嚮導資格 1. D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且曾擔任D勘隊伍領隊者擔任。 2. C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且曾擔任C勘隊伍領隊者或兩次C勘班底資歷者擔任。 3. B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且曾擔任C勘隊伍領隊者並具B級隊伍資歷者擔任。 4. A級隊伍由具有幹部資格者擔任。 三、參加資格 1. D級隊伍,無資格限定。 2. C級隊伍,出過D級探勘隊伍。 3. B級隊伍,出過C級探勘隊伍。 4. A級隊伍,出過B級探勘隊伍。 四、人員結構 1. D級隊伍,隊員(以上)與新生的比例須大於1:2。 2. C級隊伍,C級(含以上)隊員與晉升人員的比例須大於1:1。 3. B級隊伍(B勘):B級(含以上)隊員與晉升人員的比例須大於1:1,其8人(含)以上隊伍 扣除領嚮後之人員比例需大於1:1。 4. A級隊伍(A勘):B級(含以上)隊員與非B級人員之晉升人員的比例須大於1:1,且需至 少一位幹部,詳細結構同上。 5. 勘+:該級隊員與晉升人員的比例須大於3:2,建議班底需多一位幹部。 6. A勘:B級(含以上)隊員與非B級人員的比例須大於1:1,且需至少兩位幹部,詳細結構 同上 五、初領不可領嚮自兼 六、以上為最低門檻,若隊伍未滿足則直接退件 第 十 條 溯溪隊 一、領隊資格 1. 曾出過短程溯溪隊一次 2. 活動型溯溪隊伍比照活動隊之認定資格 3. 探勘型溯溪隊伍比照探勘隊之認定資格 二、嚮導資格 1. 曾出過溯溪隊一次 2. 活動型溯溪隊伍比照活動隊之認定資格 3. 探勘型溯溪隊伍比照探勘隊之認定資格 三、溯溪班底資格 1. 具備中岩能力 2. 具備初級急救員證 3. 具備架設人工固定點能力 4. 能先鋒攀登成大岩場任一面 5. 累積溯溪天數八天以上(不含休息天和非溯溪路徑) 四、參加資格 1. D級隊伍,無資格限定。 2. C級隊伍,出過D級溯溪隊伍。 3. B級隊伍,出過C級溯溪隊伍。 4. A級隊伍,出過B級溯溪隊伍。 五、溪谷分級與人員結構 A. 初級溪谷 2. 簡單攀爬與游泳能力 3. 水域平緩或具備中等角度滑瀑 4. 垂降小於30米 符合以上任一項,至少需一個溯溪班底。 B. 中級溪谷 1. 中等攀爬能力 2. 中等水量瀑布與激流 3. 固定點不易觸及或架設 4. 垂降可能大於30米 5. 困難地形之高繞 6. 長時間暴露於冰冷水域 符合以上任一項,至少需要一個溯溪班底,以及兩個人具備中岩能力(含溯溪班底)。 C. 高級溪谷 1. 困難攀爬或岩壁高繞能力 2. 施打永久性人工固定點(bolt) 3. 多繩距垂降或溪降底部為激流 4. 多重障礙物或路線能見度極低 5. 密集連續性瀑布或大水量瀑布 6. 橫渡、泳渡或滑降通過危險水域 符合以上任一項,至少需要兩個溯溪班底。 六、初領不可領嚮自兼 七、以下溪谷審核須找一半以上的幹部審核,若總幹部人數小於四人(包含四人)則須由全體幹部審核通過,人員結構以更高標準定之,審隊伍時由幹部群決定是否需要請教其他專家意見。 1. 豐水期的溯溪隊伍 2. 高級溪谷 第十一條 雪地隊 一、領隊資格 1. 具雪訓經驗,或具等效攀登資歷 2. 活動型雪地隊伍比照活動隊之認定資格 3. 探勘型雪地隊伍比照探勘隊之認定資格 二、嚮導資格 1. 具雪訓經驗,或具等效攀登資歷 2. 活動型雪地隊伍比照活動隊之認定資格 3. 探勘型雪地隊伍比照探勘隊之認定資格 三、雪地班底資格 1. 具備中岩能力 2. 具備初級急救員證與雪訓證明 3. 能先鋒攀登成大岩場任一面 4. 累積雪地天數八天以上(不含休息天和非雪地路徑) 四、人員結構 1. 未以雪地隊伍標準審核的冬天高山隊伍,須簽但書:山上遇雪撤退。 2. 除雪訓隊伍外,至少需一名雪地班底。 3. 其他限制依當次活動內容由幹部會議另定之。 五、初領不可領嚮自兼 第十二條 留守資格須為幹部,且隊伍期間會在台南市區者。 第四章 社內活動審核 第十三條 社內隊伍的定義:隊伍人數至少四人,且通過審核之隊伍。 第十四條 每支隊伍須由領隊或嚮導親自審隊。 第十五條 A、B級隊伍審隊時,凡涉及資歷晉升之成員出席隊伍審核。 第十六條 隊伍審核人員組成 一、活動隊 A級:需全體幹部審核 B級:需全體幹部審核 C級:至少需二分之一幹部審核(須含山防、群長和留守) D級:山防、群長和留守(若留守為山防組長或幹部群長,則不必另外找人。) 二、探勘隊 A級:需全體幹部審核 B級:需全體幹部審核 C級:至少需二分之一幹部審核(須含山防、群長和留守) D級:山防、群長和留守(若留守為山防組長或幹部群長,則不必另外找人。) 三、溯溪隊 A級:需全體幹部及全體溯溪班底審核 B級:需全體幹部及全體溯溪班底審核 C級:至少需二分之一幹部(須含山防、群長和留守)及全體溯溪班底審核 D級:山防、群長、留守及全體溯溪班底審核(若留守為山防組長或幹部群長,則不必另外找人。) 四、雪地隊 須諮詢國內外公認專業人士(擁有足夠雪地經驗者)至少兩位,諮詢過後方可進行隊伍審核。 A級:需全體幹部 B級:需全體幹部 C級:至少需二分之一幹部(須含山防、群長和留守) D級:山防、群長、留守審核(若留守為山防組長或幹部群長,則不必另外找人。) 五、特殊技術路線(如:關斷、奇萊北壁)者 在送交幹部會議審核前,需徵求至少兩位岳界公認資深人士意見並在幹會上提出以供參考。 第十七條 活動提出審核之日期 D級隊伍:須於五日前提出活動計畫進行審核。 C級隊伍:須於五日前提出活動計畫進行審核。 B級隊伍:須於七日前提出活動計畫進行審核。 A級隊伍:須於七日前提出活動計畫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隊伍審核需準備的資料 兩萬五的地圖(含規畫路線)、直式企畫書、人員名單與資歷、完整之裝備清單、行前訓練計畫。A、B級隊伍需再準備糧食計畫及藥品清單。 第十九條 人員更動原則 所有人員更動須在出發前將正確人員資料送交山防組長、幹部群長審核,並將正確之人員資料送交指導老師、留守人員與重填山防簿。 第二十條 行程更動原則 變更活動計畫須送幹部會議重審。 第廿一條 行前訓練計畫未達預訂目標或特殊狀況,或審隊伍時建議改善之事項未在期限內完成,可由幹部提議禁止該活動或個別成員出發。 第廿二條 隊伍出發前,須將一份直企(需含地圖)給老師留存,放一份於山防簿中留存,並給留守直企(需含地圖)一份、保單正本及所參考的紀錄資料。 ◎溯溪隊需再給以上單位(老師、山防簿、留守)1/25000的地圖或溯行圖。 第廿三條 特殊申請 若遇第三章領隊、嚮導或參加人員資格定義不相符之隊伍申請,須佐以證明文件或補救辦法提請幹部會議決議,相關條件由幹部要求之。 第五章 社外隊伍 第廿四條 社外隊伍分成一般社外隊伍、訓練隊伍。 第廿五條 一般社外隊伍,定義如下: 一、隊伍人數少於四人,隊伍成員中隊員人數為兩人或低於兩人。 [1] 二、隊伍人數為四人或多於四人,隊伍中非隊員人數超過總人數1/2。 [1] 低於四人之組合: 社外隊:1內、1內1外、2內、2內1外、2外1內 社內隊(低於四人,違法):3內 第廿六條 訓練隊伍以岩、雪、溯訓練為目的之隊伍,隊伍中本會社員(新生與隊員)總人數達1/2。不須經幹部審核,幹部不簽名。 一、校內訓練隊伍,須跑校內公文。教練本人需提出相關證書或由該領域之專業人士推薦以證明該教練有能力帶領隊伍,以老師來審核該教練之相關資料,隊伍出隊與否由老師決定。可免費使用社上裝備,可找社上人員擔任留守,若過程中須啟動社上山防則自行負擔山防啟動之成本。 二、校外訓練隊伍,不需跑校內公文。校外訓練隊伍以教練名義出隊,隊伍之成員是以個人身分參與,不以社團名義參與,若使用社上裝備需自費租借。不可找社上人員擔任留守,若過程中須啟動社上山防則自行負擔山防啟動之成本。 第廿七條 參加社外隊伍需知會山防。 第廿八條 社外隊伍之登山資歷由幹部會議認定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廿九條 本細則之修改須經會務會議或幹部二分之一提案,經幹部會議表決額數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使得修改,自公部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 本細則之解釋由幹部會議為之。 =========================================================================== 本細則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修正通過之 本細則於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修正通過之 本細則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通過之 本細則於一零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通過之(增加溯溪隊伍相關規範) 本細則於一零一年二月十九日修正通過之(增加岩、雪、特殊地形及社外隊伍相關規範) 本細則於一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修正通過之(雪地隊伍更詳細規範,社外隊伍相關規定做補充) 本細則於一零三年九月十八日修正通過之(婷云、家荷、銘毅、雨靜、錦雪、軒如、葉廷) 本細則於一○九年七月四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之(鍾其融、陳彥丰、李貞、范又方) 本細則於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之(鍾其融、陳彥丰) 本細則於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之(鍾其融、陳彥丰、李真)(修訂活動 、探勘隊伍開隊資格;增加溯溪、雪地隊伍相關規範) 本細則於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幹部會議修正通過之(鍾其融、陳彥丰)(第四章第十四條 特殊申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24.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tmountain/M.1620390371.A.0D1.html ※ 編輯: sttmountain (111.250.124.12 臺灣), 05/07/2021 20:39:32 ※ 編輯: sttmountain (111.250.124.12 臺灣), 05/07/2021 20:40:41 ※ 編輯: sttmountain (111.250.124.12 臺灣), 05/07/2021 20: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