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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好,小弟有問題在此請問各位前輩。 因朋友無帳號,故代PO, 因教師法第13條中寫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其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 條末段:「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小弟覺得第37條中等學校之聘期,為何少了13條裡的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直接跳至以後續聘每次均為兩年?而中等學校的定義不是包含國中、高中職 等嗎? ------------------------------以下附條文------------------------- 教師法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7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 二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28.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25485911.A.51F.html
feeggeef: 這就是法規有出入的地方 03/05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