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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t770727 (菜瓜)》之銘言: : 大大您好,小弟有問題在此請問各位前輩。 : 因朋友無帳號,故代PO, : 因教師法第13條中寫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其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 : 條末段:「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 小弟覺得第37條中等學校之聘期,為何少了13條裡的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 直接跳至以後續聘每次均為兩年?而中等學校的定義不是包含國中、高中職 : 等嗎? : ------------------------------以下附條文------------------------- : 教師法 : 第 13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統一訂定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第 37 條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 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 : 二年。 教師法第13條公布的時間是84年8月9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7條公布時間是74年5月1日 依據從新從優原則 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間沒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 依從新從優原則應該以較新公布的條文為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64.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25539898.A.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