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t770727 (菜瓜)》之銘言:
: 大大您好,小弟有問題在此請問各位前輩。
: 因朋友無帳號,故代PO,
: 因教師法第13條中寫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其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
: 條末段:「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 小弟覺得第37條中等學校之聘期,為何少了13條裡的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 直接跳至以後續聘每次均為兩年?而中等學校的定義不是包含國中、高中職
: 等嗎?
: ------------------------------以下附條文-------------------------
: 教師法
: 第 13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統一訂定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第 37 條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 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
: 二年。
教師法第13條公布的時間是84年8月9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7條公布時間是74年5月1日
依據從新從優原則
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間沒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
依從新從優原則應該以較新公布的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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