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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無出處,是最近在教育法規的課堂上討論到的。 搜索了網路上關於師生戀的資料,會遭停聘的教師,清一色都是跟"性侵害"扯上邊的。 這很多都是熱戀時兩情相悅,分手後爆出來的。 另外一種案例是,師生戀沒有涉及到性,但教師仍被解聘,所依據法律為教師法 修改前的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但這一句話過度模糊,過度主觀,所以後來教師法就刪除了這句話, 而改稱修法前因此罪名遭解聘者得回校(除性侵害等重大犯罪之外)。 照這樣看來,師生戀若沒涉及到性,行政單位要處分教師, 也只能依照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但是,哪些相關法令? 網路上大部分在談師生戀時,都跟「性」畫上等號,實為猥瑣觀點。 我在這裡並不是要表達支持師生戀與否, 但我認為要談師生戀,首先要和「性」分開討論,才不會模糊焦點。 我到現在還找不出相關法令。還是說,依據的是各校的所謂不適任教師處理辦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56.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35719976.A.86D.html
jim831104: 其實師生戀主要看是否有"不對等關係"和"未滿18的性" 07/01 13:23
jim831104: 例如A校的老師和B校的學生單純相愛而違法很奇怪 07/01 13:24
jim831104: 而16~18似乎處於模糊階段,國外有些案例認可 07/01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