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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王姵方 電 話:(02)7736-7479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30070095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代理教師初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 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符合再聘之 規定疑義1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3年6月23日北市教人字第10337707000號函。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3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 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 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按:具有各該 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次查本部101年8月29日臺國(四) 字第1010137769D號令略以,「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 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 理(課)教師。 三、另依本部101年8月24日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A號函 示略以,本辦法其意旨為將優質師資留在原校,及降低代 理(課)教師、學校、縣(市)政府參加、辦理甄選之工 作負荷。 四、據上,本案所詢代理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 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 )合格教師證,若具經公開甄選、服務成績優良、符合校 務需求、前一學期於原校代理(課)3個月以上,且經教 評會審查通過之條件,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 、各國立國民小學、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6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38596896.A.A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