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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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令] 代理教師再聘解釋函
時間Mon Aug 3 18:14:53 2015
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王姵方
電 話:(02)7736-7479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30070095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代理教師初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
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符合再聘之
規定疑義1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3年6月23日北市教人字第10337707000號函。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3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
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
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按:具有各該
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次查本部101年8月29日臺國(四)
字第1010137769D號令略以,「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
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
理(課)教師。
三、另依本部101年8月24日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A號函
示略以,本辦法其意旨為將優質師資留在原校,及降低代
理(課)教師、學校、縣(市)政府參加、辦理甄選之工
作負荷。
四、據上,本案所詢代理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
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
)合格教師證,若具經公開甄選、服務成績優良、符合校
務需求、前一學期於原校代理(課)3個月以上,且經教
評會審查通過之條件,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
、各國立國民小學、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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