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tudyteach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5.患重病或安胎非短期所能治癒並已請畢規定之病假及事假日數後,得請延長病假。(依 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得請延長病假)請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日數不扣 除例假日(寒暑假亦同),且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 年(約聘僱人員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予續僱用 );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延長病假得重行計算。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 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 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6.請延長病假者,於銷假時應提出治療醫院之康復證明書(安胎者免附)。公務人員及正 式教師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自 留職停薪之日起逾一年仍未痊癒,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 殊者,得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7.請事病假(含生理假)合計超過本表規定日數者(教師超過35日;公務人員超過33日) ,必須按日扣除薪俸(如係核准延長病假,仍照常支薪)。 8.因安胎請病假、延長病假者者,其日數不予計入成績考核之病假統計。 http://eps.ntpc.gov.tw/peolab/clist/clist2/C201.doc 相關規定是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20.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54573796.A.70B.html
dois: 感謝^^ 02/14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