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ky520 (尋找幸福)》之銘言:
: 今日收到回覆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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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 一、105年7月30日您的來信已經收到。
: 二、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2年8月20日勞保1字第0920042357號函規定略
: 以,失業認定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保險給付核付機關(勞工保險局)之權責劃分
: 為,有關離職證明文件審核、就業諮詢、就業推介及非自願離職之認定等,應由公立就業
: 服務機構依權責處理,於失業認定後,送請勞工保險局審核其加保資格及給付條件等,據
: 以核給保險給付。
: 來函有關代理教師因獲續聘致無法申請失業給付一節,因案涉公立就業
: 服務機構失業認定之審查,如有疑義,應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洽詢。
: 聯絡方式:承辦人張先生 電話:02-2396-1266 分機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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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認知如下 如有錯誤煩請大家指正檢討
: 1.就權責上 我寄信的勞工保險局為給付單位
: 所以我應該寄信給勞動發展署 因為就業服務站是附屬在發展署之下
: 2.針對我提出的問題 因為它們不是權責單位 所以完全置之不理
: 完全沒有回應 好吧 我在寄一次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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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天大家討論 有個想法供大家參考
: 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 認為代理老師沒有求職意願 或是其他因素
: 所以覺得代理教師不應該領這筆錢 應該留給更需要的人
: 但是 BUT
: 如果拿同樣的標準 去要求其他身分的人
: 那是不是大家都不應該領失業補助
: 每個人找工作 一定有其選擇條件
: 有的人要薪水高 有的人要符合專長 有的人要離家近又事情少
: 所以就服站推薦工作給我們 我們當然可以有所選擇
: 不符合 就領失業補助 當然失業補助也有其時間限制 不能讓你一直領
: 也就是換個方式逼你 你可以選 但不可以最後都不選
: 我想 沒有人願意去領失業補助 或許真的有少數投機取巧者
: 但如果真的要預防 回歸第一篇所說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
: 依法 程序正義 實質正義 就不要說特定身分人不能申請
: 這段期間 真的失業 就要給予法律上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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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寫EMAIL去詢問 謝謝大家
: 這次的EMIL會多一條詢問
: 為什麼這段期間失業 要繳國民年金 卻不准申請失業補助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 字第 1020140554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 第 1 條 ( 100.02.15 )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或推介就業經
回覆成功,於未實際到訓或就業加保前,不應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主 旨: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免試入訓或推介就業經回
覆成功,於未實際受訓或就業加保前得否完成失業(再)認定疑義案,復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6 月 19 日職業字第 1020085708 號函。
二、考量就業保險之立法目的係協助受僱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
,儘速重返就業市場,當運用各種促進就業工具仍無法協助渠等再就
業時,始發給保險給付。旨揭被保險人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
排免試入訓或推介就業經回覆成功,於未實際到訓或就業加保前,不
應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正 本:職業訓練局
副 本: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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