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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請教一下 依照「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 3 條」: 國民小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 國民中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 這樣加起來頂多只有225人,那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4 條」: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 規定不得超過250人根本沒意義啊,因為「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 3 條」就已經鎖死人數,國小加國中最多也只有225人而已,不是嗎?另外的25人要從哪 來? 想請教,這樣的人數規定有沒有矛盾呢?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42.1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526006445.A.4BE.html
nikar: 為什麼會單純使用加法計算...... 05/11 11:20
您好,請問這不用加法算要怎麼算@@? 國民教育階段=國小+國中。 國小階段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國中階段不得超過七十五人,光是這裡頂多就225人而已。 因此底下再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根本沒意義啊。 這不就是一個很簡單的邏輯嗎...? ※ 編輯: kadioguy (111.251.42.179), 05/11/2018 11:59:09
csihcs: 12年國教的全稱是 ? 05/11 12:11
csihcs: sorry 推錯 05/11 12:13
這跟12年國教無關。我把全文貼出來比較清楚;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3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 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 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小學階段學生總 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國民中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 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4條(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 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 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 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 編輯: kadioguy (111.251.42.179), 05/11/2018 12:18:45
joylin781227: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05/11 13:16
joylin781227: 生效的同時,舊的國民教育階段準則就不予適用了 05/11 13:16
joylin781227: 兩個法不會同時用啊 05/11 13:16
joylin781227: 這幾年舊的學生適用條例的應該陸續也都畢業或升學到 05/11 13:17
joylin781227: 下一個階段,幾乎沒有還適用準則的學生了 05/11 13:17
joylin781227: 103年以後應該都是適用新的高級中等以下條立了 05/11 13:18
a9041231: 條例位階高於準則,且準則中總人數225人並沒有牴觸條例 05/11 13:58
a9041231: 的250人 05/11 13:58
好的,感謝。 ※ 編輯: kadioguy (114.25.217.252), 05/14/2018 13: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