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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dok (kadok)》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601287563220083 : 2019/03/08一大早起床,看到都是在討論教師法修正草案的資訊,與其看到亂亂的新聞 : 訊,不如自己上網查查是否有官方版本的修正草案,到底真相是如此?於是我搜尋到的 : 下於位行政院網站的網頁 : https://www.ey.gov.tw/…/a60763b0-daf4-42f3-8601-d9b4f3efa4d2 : 很溫馨,居然有 #懶人包,看了一下此次修法主題是在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和網路上 : 文章差不多,但寒暑假議題呢?怎麼沒在懶人包?這個網頁居然下面還有幾個檔案,打 : 來看看,居然有修正草案條文的 #對照表,不看還好,一看嚇死人! : 此次教師法修正草案居然大幅增、刪、修改了全部條文,根本是整個打掉重造。光條文 : 容從39條變成54條,文字增加數非常之可怕,最左邊那一行整個複製下來就是新的教師 : 全文。 : 於是我就在fb開始貼了一些相關文章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697723379067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698713378968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01470045359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05566711616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11466711026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17720043734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22820043224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26120042894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32290042277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37346708438 : 這次修法不僅僅是全教總提出的幾大點而己,爭議點非常多!在下所學有限,希望拋磚 引 我是覺得你提的爭議不太算爭議 全教總提的那幾點才比較有爭議 放著不談 一堆人似懂非懂就會被誤導 趁著空堂 將理由陳述如下 : 玉,引出更好的討論和觀點。以下我從邏輯和立法精神來討論這次的教師法修正草案: : 一、新教師法 #第七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 : 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 : 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 : 七年。」 : 從長期聘約改為七年,國家帶頭不保障教師?根據教育社會學和諧學派,軍公教是國家 : 護制度的礎石,其工作應給予保障,公務員是晉用制,也是終身制,法官當然也是。再 : 據高中歷史課本,國家制度運作有賴公務員的維持,國家應給予合理待遇,並保障其生 : ,現存社會主義國家,對於公務員的保障也不忽視。 : 修改這條法律看起來似乎沒什麼?少子化進行式的現在,新聞才說現在30萬的大學生, : 年後將減少12萬人,也就是每6個大學生,減少2個。少子化的進行式,最直接影響教育 : ,在下生不逢時,服兵役的時候是教甄最好考的時代,接下來年年難考,錄取率萬中取 : 。就因為學生變少,教師需求量變低,加上前人大開師資班之門,後起之秀不得其門而 : 。也常聽到已經是正式教師的前輩,因為學校減班起額,而轉調到其他非居在地區的學 : 。在未來十年,甚至可能發生減班到沒有缺額讓其他老師轉調的可能性,那時……教育 : 會說:「xx老師你的聘期已到,全臺也沒有缺額讓你轉任,你的聘約就到此為止……」 : 家培養多年的專業教師就像成大的割草的派遣工一樣,契約滿期直接走人,政府不需解 : 教師,而且一點責任也沒有。政府不斷帶頭讓教育界有代理老師、鐘點老師,依照此法 : 神下來,未來還會有契約教師、派遣教師……等等。 依原PO邏輯 教師之所以長期飯碗,是來自於第七條的長期聘任給的保障 加了一段文字:長期聘任至多七年,飯碗不保,以後政府可因各種理由 在你聘約到期後,說停聘就停聘 但順此邏輯判斷 不用等修法,現在隨時都能這樣做,那現在不能隨便停聘,為長聘加至多7年就能停聘? 真正的理由在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因為這第14條 讓所有正式教師像是吃了無敵星星,不能隨便停解不續聘, 這條才是外界大家所理解的鐵飯碗的由來 是眾多流浪教師最渴望的保障來源 同時也是很難趕走不適任教師的其中原因之一。 依勞基法的定期/不定期聘約的精神,才是符合原PO您理解的情況 因此整段是大誤解 不解釋清楚,還會有人真的以為修法後鐵飯碗不再 至於為何要在長聘後面多加7年年限 猶記大學時期老師提過 初任教師接聘至第六年之後(1、1、2、2,考古題考過喔),沒寫多久年限再接聘 那人事那邊在你第八年之後做聘書到底要2年發一次,還是10年發一次, 或是只發一次直接到退休都隨學校做 沒有額外的規範,最大的困擾就只是人事比較煩吧 還有聘書後面有什麼相信大家也都知道(還是只看正面不看背面? 那些規範會更動 所以長聘任期由學校訂定之外多加個至多7年為限 這邊我看不出有修惡或羞辱教師的現象 可能就學校人事比較好做事吧? 因此教師長期聘任多增加改至多7年的文字,就超連結到政府不保障教師 多慮了 意思是: 「第五張聘書到第六張聘書的間隔期間最多七年」 : 二、新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十款:「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知悉服務學校 : 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教師沒通報就要解聘,而且終身不得聘任,此立法精神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法律構成要件要搞清楚 這條把因果也規範得明 前面推文我有提 這邊簡略講 沒通報而解聘的前提在事前「知悉卻沒通報」,接著關鍵在「致再度發生」事件 後面偽造變造隱匿證據算惡行重大,解聘理所當然 但知情不報,導致再次發生性侵害事件,對學生傷害不小嗎?已經是發生二次傷害了 因此知情者的不作為致再度發生侵害事件,算是已經沒資格為人師了吧? 所以這邊的修改,應該是希望教師對學生遭受到的性侵害事件可以有更積極作為 跟原PO您過度簡化脈絡成「沒通報就要解聘」的情節孰輕孰重,我想您應能理解 也許有人會說,那我裝不知道就好 破解法很簡單 調查人員詢問當事人或當事人朋友:這件事有告訴過任何老師? 學生:我有告訴過A老師,就在某天的午休時 A老師:我有通報學務處B老師,就在第幾節課下課時 B老師:我不知道喔 應該沒有老師這麼蠢吧我覺得.... : 三、新教師法 #第三十二條第十款:「擔任行政職務為教師義務」 : 理由是為了解決行政大逃亡?為何不是行政減量,學校應設該有教育行政高普考公務人 : ,讓教師回歸到教育的崗位和本職,而是讓教師擔任行政成為“義務”,不得不為的義 : ,而不是可以主動選擇的“權利”?這樣的立法精神不僅出發點可議,甚至有政府帶頭 : 勵資方壓迫勞方之嫌? 這邊的爭議我同意 但不管正反方,論述都很有理 說真的 我第一個想到的是曾擔任過行政主管的老屁股在下行政之後 一直消極抵抗年輕或資淺行政派的工作,跟自己在當行政主管時嘴臉完全相反 甚至連校長也不甩 我想,當過行政的老師們應該很能體會 這條也許可以治我們常罵的那種老鳥?也許吧.... : 四、新教師法 #第三十五條:於學生寒暑假期間,前項返校服務、參加研究、進修或教 : 準備等活動事項及總日數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規定由地方教師工會和縣 : 政府教育局處協商,可因地制宜,現在的修法精神走向 #中央集權,而非重視地方需要 : 五、新教師法 #第三十六條: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 #規定 : 請假。沒修法前是依「 #教師請假規則」請假,現在改成較模糊的「規定」,教師討論 : 也偶爾發生有合理請假事由,上級卻刻意不給假的事件,這樣的修法精神是否想讓某些 : 給請假的主管有操弄空間? 同意 : 六、新教師法第三十九條:刪除「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應設置專門管 : 及營運機構辦理。」教師們是否應該乘勢提出 #退撫基金管理相關議題,以健全詬病甚 : 的退卹基金制度。 同意 : 七、新教師法 #第四十六條: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 : 並作為 #扣減或停止 部分或全部學校獎勵、補助或其他措施之依據。這個 #立法精神 : 非常之怪! 新法第四十五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下略) 這邊是申訴與救濟規定 新法第四十六條: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可依法(依第四十六條)究責 究責手段是扣減停止學校補助等措施 立法精神就是保證教師申訴與救濟之外,還要學校依法行事不然有罰則 「理想上」是希望避免教評會亂搞 哪裡非常之怪 法條新增超多沒錯 但你忽略超多前後關係才怪吧= =? 當然有沒有實際效果目前不知道 以及私校有私校的玩法,已有老師提出 : 八、新教師法第四十七條:「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 # : 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不採教育界內部公開,而卻向大眾公開?家醜不可外揚啊……嫌犯都有人權了,教師沒 : #人權?方便記者來抄文? 這邊想法我認為實在有點偏激 這有什麼好家醜不外揚?不解 嫌犯有人權,教師也有,教甄榜單也有 一堆名字都用圈圈代替 個資法走火入魔到一種境界 況且這只是申訴評議書 更醜的民刑法判決書都公開 民法判決書有什麼好醜的?請求離婚判決書都可以上網查到了,這才是真正的家醜吧? 那至於申訴評議書為何要公開 因為資訊公開法規定的 : 從上述來看,此次教師法修正條文,往中央集權方向走,字裡行間充滿對於教師的 #不 : 任和不尊重,偏見的成分非常之濃! 照您PO的這些,沒往中央集權走也沒不信任與不尊重 我認為原PO您的偏見更濃其實...... 還是專注在請假規定、擔任行政義務與寒暑假還在不在這些議題上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17.228.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552620016.A.0F2.html ※ 編輯: Dalaia (163.17.228.184), 03/15/2019 11:23:40
fservice: 推 正面理性的分析03/15 12:12
kadok: 我po文就是想引出這樣的文章03/15 12:28
Dalaia: 謝謝您的回應 但您的文章經轉貼分享誤導了不少人啊......03/15 12:36
kadok: 在下所知也是有限 可惜多日過去沒什麼重視教師法03/15 12:55
Dalaia: 教師版只會吵架 這邊大家多在拚考試03/15 13:54
rollrock: 中肯理性的優質文章03/15 20:56
※ 編輯: Dalaia (1.168.157.150), 03/15/2019 22:51:29
shrimp0314: 只是疑似就要通報。舉個例子,如果老師晚上載學生出去03/15 23:47
shrimp0314: ,只是知道他們出去,那要不要通報?03/15 23:47
shrimp0314: 如果沒通報,譬如老師和學生學生,有發生關係,家長告03/15 23:47
shrimp0314: 老師性侵,那就是知悉疑似未通報 03/15 23:47
shrimp0314: 我看過兩例子,一個只是單純晚自習結束,住宿生,老師03/15 23:48
shrimp0314: 照顧學生,載學生去吃宵夜03/15 23:48
shrimp0314: 一個是老師和學生交往,發生關係03/15 23:49
您說的沒錯 這邊要特地提到:只要有疑似就要通報 有人會問,帶學生吃個東西也要通報性平? 是的,通報後成案就會調查,確認沒事,結案 通報後還沒成案,但事件發生了,通報者無責 也就是,假如萬一帶出去吃東西吃到上床 知悉師生有出去吃東西的那位老師 就會因有通報而免責 反之就是知悉而未通報 那他代誌就大條了
laigtun2406: 深感贊同擔任行政那一段03/16 16:33
※ 編輯: Dalaia (49.215.195.170), 03/17/2019 00: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