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oad: 感謝,替代理教師爭權益。 05/14 13:04
→ shadow54: 又要進入漫長的等待 05/14 16:52
之後每年的敘薪案都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等大法官解釋出爐一次解決
如果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話
結果可能是年底2審敗訴後再聲請第2件釋憲案
※ 編輯: nari900916 (1.171.124.153 臺灣), 05/14/2021 17:57:52
推 yoho: 感謝替代理教師爭權益。 05/14 19:46
推 Batou: 推 05/14 21:13
推 tomshiou: 支持 05/14 22:54
裁定全文今天上網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000年度○字第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敘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聲請釋憲案作
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
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000年度○字第00號事件,因認所適用之法
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業以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2項、第187條規定,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
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 編輯: nari900916 (36.225.142.120 臺灣), 05/17/2021 20:02:40
※ 編輯: nari900916 (36.225.142.120 臺灣), 05/18/2021 10:06:11
最近又收到更正錯字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000年度○字第00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甲○○
被 告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敘薪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000年度
○字第00號停止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就本院」,應更正為「就司
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規定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
二、依行政訴訴法第1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 編輯: nari900916 (114.43.236.95 臺灣), 06/07/2021 0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