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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裁定全文尚未上網公開 僅提供裁定主文如下 原告 甲○○ 被告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 代表人 乙○○(校長) 訴訟代理人 丙○○(人事主任)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 訴訟程序。 不過目前在法院進行訴訟程序的代理教師敘薪案有2件 另1件士林地院會不會比照辦理值得觀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24.1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620964253.A.CEC.html ※ 編輯: nari900916 (1.171.124.153 臺灣), 05/14/2021 11:53:05
koad: 感謝,替代理教師爭權益。 05/14 13:04
shadow54: 又要進入漫長的等待 05/14 16:52
之後每年的敘薪案都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等大法官解釋出爐一次解決 如果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話 結果可能是年底2審敗訴後再聲請第2件釋憲案 ※ 編輯: nari900916 (1.171.124.153 臺灣), 05/14/2021 17:57:52
yoho: 感謝替代理教師爭權益。 05/14 19:46
Batou: 推 05/14 21:13
tomshiou: 支持 05/14 22:54
裁定全文今天上網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000年度○字第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敘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聲請釋憲案作 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 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000年度○字第00號事件,因認所適用之法 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業以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2項、第187條規定,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 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 編輯: nari900916 (36.225.142.120 臺灣), 05/17/2021 20:02:40 ※ 編輯: nari900916 (36.225.142.120 臺灣), 05/18/2021 10:06:11 最近又收到更正錯字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000年度○字第00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甲○○ 被   告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敘薪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000年度 ○字第00號停止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就本院」,應更正為「就司 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規定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 二、依行政訴訴法第1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 編輯: nari900916 (114.43.236.95 臺灣), 06/07/2021 0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