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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自己就是破壞普羅大眾對司法信任的元凶吧? 之前外遇除罪化喊得驚天動地 舉了多少歐美“先進”國家當例子 諷刺反對者食古不化、靠法律保障情感的生活巨嬰 還說只是刑事除罪,民事賠償還是存在 結果呢? 依照該驚世法官的判決認知, 夫妻彼此僅存財產繼承權,還是在財產共有制的條件才有效 當一個社會失去法律,多數人其實不會變得更自由, 反而會因為資本累積和階級複製固化 導致更多權益被掌權者剝奪 所謂的馬太效應 換言之, 整個社會將變得更依循原始叢林的弱肉強食生存法則 畢竟抽象且沒有明文化的道德標準,最終評判是掌權者 回到歐美國家對於離婚訴訟的判決習慣 通常是敗訴者要負擔高額贍養費或將持有財產瓜分大半給前妻(夫) 這樣至少保障了婚姻制度的意義,又能保護婚姻內的相對弱勢 畢竟敢亂搞或對婚姻不負責,就要付出相對應的代價 臺灣有嗎? 之前說好的民事賠償保護婚姻弱勢方的承諾呢? 把婚姻制度搞到只剩去戶政登記,換發身份證的意義 哪個歐美國家是這樣子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09.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lk/M.1768962137.A.71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