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lai (全身而退王)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 強制執行
時間Thu Dec 20 20:33:52 2007
※ 引述《NANAmoLix (等待的另一端)》之銘言:
: 請問一下,稅捐稽徵法第39條有規定如果提復查 可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
: 是指我不想被移送的話 可以先提復查的意思嗎?
: 看不懂第2項 跟第3項的意思
: 該法第2項似乎是指復查程序中 可以暫緩移送執行
: 但第3項是複查決定之後要提起訴願並繳半或提供擔保才有暫緩執行的適用,
: 這2項好像有點矛盾~~~
: 第 39 條
: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
: 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
: 保者。
不衝突。
我把可能的情況列給你看。
情況1:期滿30日未繳納,未提起復查:移送強制執行。
情況2:期滿30日未繳納,已提起復查:
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情況3:期滿30日未繳納,提起復查且復查確定,
未對復查決定稅額繳納半數,並提起訴願:移送強制執行。
情況4:期滿30日未繳納,提起復查且復查確定,
對復查決定稅額繳納半數後提起訴願:
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情況5:滿30日未繳納,提起復查且復查確定,
對復查決定稅額有繳納困難提供相當擔保:
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總之,對稅額不服的話,救濟的過程是:1.復查。2.訴願。3.行政訴訟。
在複查這個階段可以暫緩強制執行,
但是一旦復查結束要進入訴願這個階段,
就必須要做上述情況4的繳納半數或情況5的提供擔保,才可以避免被強制執行。
所以如果你是情況3的納稅義務人,
你可能會有點不滿,你的稅額都還沒判決確定,
但是行政執行處已經可以去扣你的存款甚至拍賣你的不動產了。
金額比較大的也會在情況3被限制出境。
個人認為這是稅法很特別的地方,算是對國家債權一個很強力的維護。
至於情況4的繳納半數。
如果你告贏了,國稅局要賠償你這些"預付稅款"的利息,當然那半數稅款要退給你。
但是相對的,你告輸了,你也要支付國稅局相對的利息,還要乖乖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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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帽子抑或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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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87.235
推 Atropos0723:能否順便請教.倘因依遺贈稅法細則48以實物抵繳.導致發 12/20 23:35
→ Atropos0723:生情況5致加計利息補徵.再依891215台財稅第0890456942 12/20 23:41
→ Atropos0723:函.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至有利息損失.之反面解釋亦無利益 12/20 23:44
→ Atropos0723:.則計息補徵有否損害納稅人?3q. 12/20 23:48
→ Atropos0723:補充.亦即以核課標的提供擔保.並以之抵繳(集思廣議中) 12/20 23:53
推 ivysky:後續延伸討論已改標,請查 文章代碼(AID): #17Qo47kz 05/26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