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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5:滿30日未繳納,提起復查且復查確定, 對復查決定稅額有繳納困難提供相當擔保: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Atropos0723:能否順便請教.倘因依遺贈稅法細則48以實物抵繳.導致發 12/20 23:35
Atropos0723:生情況5致加計利息補徵.再依891215台財稅第0890456942 12/20 23:41
Atropos0723:函.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至有利息損失.之反面解釋亦無利益 12/20 23:44
Atropos0723:.則計息補徵有否損害納稅人?3q. 12/20 23:48
Atropos0723:補充.亦即以核課標的提供擔保.並以之抵繳(集思廣議中) 12/20 23:53
先貼該函釋。 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抵稅地業經辦妥所有權移轉為國有,爾 後遺產稅經行政救濟確定後應納稅款減少,造成有應退稅款者,是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 條規定加計利息退還溢抵繳土地乙案。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有關經行政救 濟確定有應退稅款者,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之規定,旨在彌補納稅義務人溢繳現金之利息 損失。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予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 務人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 息退還。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以實物抵繳應納稅款者,該用以抵繳 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者,應俟實物處理變價後,就賣得價款,按抵繳時超過稅額部分 佔抵繳實物全部價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退還之價額。依上開規定,以實物抵稅發生溢繳, 並無須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準此,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發生溢繳情 事,亦無須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三、至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爾後遺產稅經行政 救濟確定後應納稅額減少,造成有應退稅款,如該土地登記為國有期間另有所取得之收益 (如天然孳息之果實及法定孳息之租金收入)得否返還乙節,按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抵稅 土地並未收取天然孳息,至租金等法定孳息,依本部訂頒「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 要點」第12點規定,扣除各項稅捐、規費及管理費用後,餘額於每會計年度3月及9月,撥 交稽徵機關,上開撥交金額同意按溢繳價額部分土地佔抵繳土地價額之比例,計算其金額 ,退還納稅義務人。(財政部89/12/15台財稅第0890456942號函) 以下不代表官方說法:P 就我的理解, 因暫緩強制執行而提供擔保的情況, 與實務抵繳的情況本質上應該是不同的。 不同點在於本稅有無繳納。 因暫緩執行而提供擔保,不管擔保品是什麼都只是在擔保品上設定質權或抵押權。 所有權並未移轉,物的使用收益權仍在義務人手上。 也就是說,稅款並未因擔保而有任何繳納的紀錄, 本稅未曾繳納,所以會有因行政救濟而加徵利息的問題。 所以與此相對的,當納稅義務人變更稅額獲准的情況, 也會有因繳納半數而退還利息。 但實物抵繳的狀況,會將該物品的所有權移轉給國家, 並且本稅將因此而繳清,我想應該不會有因行政救濟而加徵利息的問題。 這應該只是很單純的本金與利息的關係。 本金尚未清償會產生利息,本金如果已清償當然不會產生利息。 所以與此相對的,當納稅義務人變更稅額獲准的情況, 僅產生一般退稅的情況,而不會有行政救濟利息的問題。 結論,這看起來應該還算是公平的遊戲規則吧。 1.提供擔保或繳納半數的狀況:本稅未清償,故發生利息問題; 國稅局贏了,你要多付利息;你贏了,國稅局付你利息。 (再增加一點說明,只有繳納半數稅款的情形國稅局才會付你利息, 擔保並沒有現金給國稅局,贏了國稅局還是不會付你利息) 2.實物抵繳的狀況:本稅已清償,故不發生利息問題; 國稅局贏了,也沒有多收利息;你贏了,國稅局也不付你利息。 不過若有如你所說的先提供擔保,其後抵繳, 在擔保時,也就是稅款在尚未抵繳而受清償之前, 可能會有部分時間點有發生利息問題, 其後勝訴是否還是適用上開函令,情況就比較複雜了orz -- ▄▄▄▄▄▄▄▄▄▄▄▄▄▄▄▄ ▄▄▄▄▄▄▄▄▄▄▄▄▄▄▄▄▄ ▄▄▄▄▄▄▄▄▄▄▄▄▄▄▄▄▄▄▄ ▄▄▄▄▄▄▄▄▄▄▄▄▄▄▄▄▄▄▄ 帽子抑或是蛇?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87.235 ※ 編輯: smartlai 來自: 220.133.87.235 (12/21 20:18)
ivysky:此文為[提復查 可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之延伸討論 05/23 17:54
ivysky:文章代碼(AID): #17Qc4obi (tax) [ptt.cc] 05/25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