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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財產交易所得稅) 可以減除的費用其中有一項成本部分 內有特別註明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 、改良或修繕費"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另外一個問題是 繕費用要如何列舉? 如果是水電或裝潢這些 通常不會有收據等這些證明 是否就無法申報抵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5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24253818.A.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