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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經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的情況下, 一、若是補報的金額沒有扣繳稅額的情況 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是未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填發扣繳憑單, 除依國稅局規定期限內要按實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還要按照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但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但扣繳義務人若已逾期自動 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的話可以減半處罰,即按扣繳稅額處10%的罰鍰。 也就是說,罰則為新臺幣750元。 二、若是補報的金額有扣繳稅額的情況 照上段看來,應該是罰扣繳稅額的10%,但是依照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已於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之 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百分之三十者,免予處罰。 三、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 者,免予處罰。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 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扣繳 憑單,而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於二 月五日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 五、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十 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 定假日,於二月五日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 所以,今天如果有逾期申報 金額小到不用扣繳稅額要罰750元 金額要扣繳稅額,但是扣繳稅額在6,000元以下的不用罰 (已分別與總局及板橋分局確認過,板橋分局有提到違章案件減免一年度要在3次以下, 總局則沒有提到。) 這樣的情形看起來怎麼怪怪的呢? 補報的金額比較大反而不用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233.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27337716.A.632.html
adey40: 一個是行為罰一個是漏稅罰吧? 可能不太一樣 03/26 18:46
ORANGESU: 沒有扣繳稅額的叫「免扣繳憑單」,開立規定在所得稅法 03/26 22:22
ORANGESU: 第89條第3項,處罰規定在所得稅法第111條,屬行為罰; 03/26 22:22
ORANGESU: 有扣繳稅額的叫「扣繳憑單」,開立規定在所得稅法第88、 03/26 22:22
ORANGESU: 92條,處罰規定在所得稅法第114條,兼具有漏稅罰性質。 03/26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