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mtiis: 忘記說了,您的態度應該溫柔而堅定,不要因為氣憤而把事 04/13 22:24
→ lamtiis: 情弄得更遭糕 04/13 22:25
※ 編輯: lamtiis (58.115.155.87), 04/13/2016 23:38:40
推 wchang14: 但是代收轉付出現的另一個問題就是佣金,看起來原po已被 04/14 00:27
→ wchang14: 認定為營業人,業績獎金極有可能被認定為佣金....... 04/14 00:27
推 wchang14: 若是被檢舉,檢舉人於檢舉時註明所提供的事證不願意給被 04/14 00:31
→ wchang14: 檢舉人看,那確實是機密啊@@另外這或許也是查核手法的一 04/14 00:31
→ wchang14: 種,老鳥案子查多了個個都很精XD 04/14 00:31
這種業績獎金很明顯是在僱傭契約約定下所產生,尚難認定為向原公司出售居間勞務而取
得之報酬(佣金)。
推 adey40: 怎麼可能無差額,佣金,運費,手續費,無差額怎可能 04/14 07:56
→ adey40: 另外,旅行社是特殊規定,網拍代購業可沒有適用這種規定 04/14 07:57
上述已說明關於業績獎金是否為因銷售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佣金),但若手機本身價款收
取轉付無差額,運費及手續費由當事人自行補貼,亦難認定需要繳納營業稅,此點可能
存在風險,風險就如同您說的可能有扣除費用後再給公司。
依回文所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營業人有所適用,第四項才規定飲食
、旅宿業及旅行業
推 Arens88: 其實原文敘述管區已經放寬由公司出具證明即以代收轉付認 04/14 08:13
→ Arens88: 淺見以為這狀況與代收轉付不同,不然跳開發票的就解套了 04/14 08:15
※ 編輯: lamtiis (36.237.113.171), 04/14/2016 12:46:59
※ 編輯: lamtiis (36.237.113.171), 04/14/2016 12:49:31
→ wsyfish: 國稅局向露天取得的資料是課稅資料,本來就要保密 04/14 21:31
→ wsyfish: 原po和公司間的關係是一回事,原po本身就有銷售行為了 04/14 21:32
→ wsyfish: 至於有沒有賺,跟營業稅一點關係都沒有 04/14 21:33
推 ciza: 用代收代付去談穩輸 04/14 23:18
推 ciza: 其實你這案子應該有解法,看公司願不願意 04/14 23:31
→ ciza: 找個專業事務所問問吧 04/14 23:32
※ 編輯: lamtiis (58.115.155.87), 04/15/2016 07:54:34
推 ciza: 但也可不提供,純看稅務員。 04/15 07:58
推 fdk3r6b: 感謝版大回覆,公司不承擔是因為公司登記沒有網拍這項, 04/16 16:42
→ fdk3r6b: 所以只能口頭去證明我沒有透過公司商品去網拍獲利 04/16 16:42
→ fdk3r6b: 至於價格方面,只有比公司低或跟公司一樣的,運費通常都 04/16 16:44
→ fdk3r6b: 自己貼錢呀,當初用網拍就不是為了在這邊賺錢,而是門市 04/16 16:44
→ fdk3r6b: 業績實在被逼的太緊 04/16 16:44
推 ciza: 只要價格比公司低就有價差,無法主張代收代付 04/16 17:16
推 wchang14: 基本上有銷售「行為」就是營業稅課稅範圍,以行為認定是 04/16 22:45
→ wchang14: 否課稅,不會管你為什麼要賣又為什麼是透過網路賣呀~~~ 04/16 22:45
推 adey40: 網路拍賣是一個銷售『管道』,而不是一個『商品』,所以 04/16 23:16
→ adey40: 更公司有否登記無關,公司那理由太爛了 04/16 23:16
我個人認為本案的爭點有1.是否為營業稅的課稅範圍,2.是否有開立銷售憑證的義務,
3.是否應申報銷售額?
我以為如果(先)收到的錢及(後)付給公司的錢沒有差額,那即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8條第3項所稱之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與售價&定價無關),那麼我們的國稅局將此
種情形排除在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之外,免開立銷售憑證及免申報銷售額。
如果當事人有100筆交易有數筆為代收轉付的情形,則該代收轉付的情形就應該排除
除在營業稅課稅範圍之外,不應被補稅處罰。
但依實際交易情況不是代收轉付的情形,那就面臨到漏稅罰及行為罰則一種重論
處的情形,那就只好再求求情請稅務員高抬貴手。
另外關於資料保密的情形我個人是參考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
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所以稅務員說這
是保密資料似乎於法無據。
依上述當事人的說法推測收到的錢很可能與轉付公司的錢相同,因為公司要開
立銷售憑證通常都是依實際收到的錢,所以現在就看當事人能否舉証向消費者收到的錢
與公司開立銷售憑證的金額一致,至於自行負擔的運費應該是可以排除在外不討論的。
※ 編輯: lamtiis (58.115.155.87), 04/16/2016 23:54:36
※ 編輯: lamtiis (58.115.155.87), 04/17/2016 00:02:13
推 wchang14: 其實33條的保密義務指得是除了例外對象「不須」保密外, 04/17 01:38
→ wchang14: 其他對象都「一定」要保密,否則依法論處,但是它並沒 04/17 01:38
→ wchang14: 有規定對於這些例外對象「不應」保密,所以白話一點,33 04/17 01:38
→ wchang14: 條的規定是,對於納稅義務人不保密也不會怎樣。 04/17 01:38
→ lamtiis: 沒錯,但是他對當是人保密於法無據,換句話說,稅務員主張 04/17 07:39
→ lamtiis: 當事人的銷售資料是機密故不能提供給當事人,其法令依據是 04/17 07:39
→ lamtiis: ? 04/17 07:39
→ lamtiis: 我想表達的是本案的當事人銷售資料單純只是稅務員不想提 04/17 07:45
→ lamtiis: 供(故意刁難當事人?) 04/17 07:45
推 fdk3r6b: 感謝兩位鄉民的解答,我再去找專員問看看可不可以拿到資 04/17 12:19
→ fdk3r6b: 料好舉證 04/17 12:19
→ lamtiis: 後續處結果希望你可以上來說一下 04/18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