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aneisgood (牽牛)
看板tax
標題[問題] 稅務會計 旅費限額
時間Mon May 23 19:43:32 2016
想請問各位
題目上是 旅費列支國外旅費500,000
總經理與董事長赴 紐約(11天) 及日本(10天)考察旅費
包括機票200,000及膳宿雜費300,000(旅費報支美金匯率1:32)
我對於 限制標準中的膳宿雜費按上述生活費日之數額列支
的認定是 紐約:308*32*11*2=216,832 日本:320*10*32*2=204,800
紐約+日本共421,632 (認列為調整後金額)
請問我的想法是正確的嗎?
是有看到交通費要核實認列 就是認機票20萬嗎 但我無從得知兩國實際
的機票錢
麻煩大家替我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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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aneisgood (220.134.88.253), 05/23/2016 19:46:39
推 weitse111: 票根+代收轉付收據? 05/24 01:07
推 zero90179: 國外出差旅費,交通費是核實認列,要檢附電子機票、登 05/24 18:33
→ zero90179: 機證以及購票證明,膳宿雜費原則上按日支標準計算 05/24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