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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 題目上是 旅費列支國外旅費500,000 總經理與董事長赴 紐約(11天) 及日本(10天)考察旅費 包括機票200,000及膳宿雜費300,000(旅費報支美金匯率1:32) 我對於 限制標準中的膳宿雜費按上述生活費日之數額列支 的認定是 紐約:308*32*11*2=216,832 日本:320*10*32*2=204,800 紐約+日本共421,632 (認列為調整後金額) 請問我的想法是正確的嗎? 是有看到交通費要核實認列 就是認機票20萬嗎 但我無從得知兩國實際 的機票錢 麻煩大家替我解惑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88.2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64003815.A.3BA.html ※ 編輯: keaneisgood (220.134.88.253), 05/23/2016 19:46:39
weitse111: 票根+代收轉付收據? 05/24 01:07
zero90179: 國外出差旅費,交通費是核實認列,要檢附電子機票、登 05/24 18:33
zero90179: 機證以及購票證明,膳宿雜費原則上按日支標準計算 05/24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