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
看板tax
標題[問題]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捐贈...
時間Wed Sep 21 21:08:20 2016
請問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捐贈總額,個人不超過20%,
營利事業不超過10%,可列為綜合所得之扣除額。
想問:1.如果超過,是否只能在規定內為扣除呢???會不會有罰則呢??
2.有捐款,但沒有申報,如被查到是否有罪責呢??
3.如有捐款,但無申報,國稅局可否查得到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4.113.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74463302.A.024.html
→ cdfreen: 沒人規定捐款一定要報稅,真的要報上限也是20% 09/21 21:41
推 ludwickfan: 捐款沒申報,繳的稅就不會減少,國家感謝您 09/22 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