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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第一次報扶養有下面問題請教: 1. 家母59歲 ,總年所得18萬高於免稅額17.5萬,如要申報扶養,以上條件會被剔除。但 在108年時不幸罹癌領有重大傷病卡,須定期回診。請問後面這項是否有符合因患有重大 疾病需長期治療而無謀生能力的條件? 2. 因有實際扶養的事實,包含同戶籍及生活費用匯款證明,這部分的事實是否就可扶養 而不被剔除。 以上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202.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590678886.A.634.html
cdfreen: https://tinyurl.com/u34x4z3 國稅局解釋,應該有符合第 05/28 23:59
cdfreen: 一項,可以檢附相關資料佐證 05/28 23:59
cdfreen: 尊親屬也不用出具第二項證明,只要沒人跟你搶就可以 05/29 00:01
asdfg567: 同問 假如我媽的工作是沒在報所得的 那是否能報扶養呢 05/31 20:24
cdfreen: 沒報所得=沒有資料,就沒所得 05/31 21:36
asdfg567: 請問c大 那這樣就是所謂的無謀生能力 未滿60得報扶養嗎? 05/31 22:34
cdfreen: 尊親屬的所得低於17.5萬就是無謀生能力,可以扶養 05/31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