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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去年跟外籍配偶在10月結婚 因為台灣方需要面試(12月)才可以核發居留證 導致1月才到台灣登記結婚 國外結婚/國內登記的時間點戶籍謄本上面都有註明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合併報稅(差88000有點多XD) 如果可以, 需要提出哪些證明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126.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592287988.A.A70.html
cdfreen: 台灣認的是登記的日期 06/16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