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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商家收取運費 要稅 2021-06-16 01:31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疫情升溫期間,許多人透過網購減少出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網路商家向買家收取 運費,也屬於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所稱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 ,包括貨物、勞務本身價格外收取的一切費用,營業人銷售貨物,若因客戶消費金額未達 門檻,而加收運費,依規定應屬於銷售額範疇,應報繳營業稅。 坊間許多網路銷售業者,常會訂定一定門檻,消費超過一定金額才可免運費。國稅局舉例 ,甲公司在購物網站上售貨,網路平台要求消費金額若未達499元,要酌收75元運費,乙 君在網站上消費450元,需負擔運費75元,合計525元,甲公司應開立525元的統一發票給 乙君。 國稅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若有收取運費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 ,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應盡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 https://tinyurl.com/9v3me98v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8.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23839328.A.A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