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ax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侵占房租稅款 最重判五年 2022-03-01 00:55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公司承租房屋,必須依規定在給付房租時辦理扣繳,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公司負責人 別小看扣繳規定,若任意將扣繳稅款侵占、挪作公司他用,恐涉及刑責,最高可關五年。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如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所給 付的租金負有扣繳義務,應依規定,在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國稅局表示,若負責人已扣取稅款,但卻未依規定繳清,而將稅款侵占的話,依《稅捐稽 徵法》規定,可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處罰。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向房東承租房屋經營事業,甲公司負責人A君在公司給付租金時,應 按月扣取稅款並按時向國庫繳納,A君已經按月扣取稅款,但是逾期未向國庫繳清,並將 稅款挪作公司營運使用,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中的侵占已扣繳稅款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 徒刑。 https://bit.ly/3tl2Hz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46093319.A.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