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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低稅負制 有減稅指引 2022-03-16 00:49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rQj28Z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為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本周公布立法範本註釋及釋例。( 本報系資料庫)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為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本周公布立法範本註釋及釋例,會 計師分析,針對有設點於海外免稅天堂的台商集團,國際間已提供酌減稅基,以及未來各 國補稅規定的指引。 安侯建業會計師丁傳倫指出,OECD去年底提供的立法範本,定義了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適用 範圍及運作機制,宣告集團合併營收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預計自2023年起,將適 用全球最低負為15%,針對課稅不足15%的地區,母公司所在國有權補稅。 https://bit.ly/3ibhojT 有鑑於行政院已宣布從2023年導入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機制,對台商保留在海外子 公司的盈餘課稅,丁傳倫表示,這次OECD新公布的註釋,處理了全球最低稅負與CFC的相 容性,值得台商及政府借鏡。 丁傳倫指出,針對已經受CFC課稅的跨國企業集團,在全球最低稅負制底下,計算開曼群 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地區有效稅率時,可以把被CFC課稅的部分列入。 舉例而言,甲集團把全球盈餘大都留在BVI子公司,雖在當地未繳稅,但是台灣母公司, 卻因CFC而被課稅15%,那麼在計算BVI子公司的全球最低稅負時,可以把在台灣繳的CFC稅 款列入,滿足國際要求的15%最低稅負。 勤業眾信會計師徐有德指出,OECD新公布的註釋中,也處理了當母公司所在國不補稅,企 業集團所在的各國,爭取補稅權的原則,即徵稅不足支出原則(UTPR)。 徐有德表示,各國在計算UTPR的稅款時,被補稅的低稅負地區,本身也可以參與分配稅款 ,這將影響台商集團在各國要繳的稅。 例如,乙集團把母公司設在香港,另在越南、泰國、開曼群島設有子公司,其中開曼群島 事業體未繳稅,香港母公司也未依全球最低稅負制補稅,那麼乙集團可能不只要向泰國、 越南補稅,有可能在開曼群島也要補稅。 丁傳倫表示,針對跨國集團旗下的微型事業體,如何適用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避風港規定, 仍待OECD後續再發布實施框架進行補充,並持續關注國際立法動態。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16733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2.6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47390954.A.F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