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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併公司虧損 不能列報減除 2022-03-21 00:05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企業併購後,要留意稅務規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合併後存續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 配盈餘,在列報以往年度虧損時,僅限公司本身帳載虧損,不能申報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 度虧損。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可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 累積虧損」。但國稅局也發現,合併後存續公司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常會錯把消滅公司 以往年度帳載的累積虧損數列為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導致申報錯誤,提醒企業留意。 例如,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2,644萬元,經查發現, 是甲公司2020年11月30日發行新股併購的合併乙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的金額,甲公 司本身截至上年度決算日止並無帳列累積虧損數。國稅局核定這筆乙公司虧損數不能自甲 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被補徵未分配盈餘稅。 https://bit.ly/3u6iJ0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2.6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47827802.A.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