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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列報旅費 須與營業有關 2022-04-22 01:13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公司指派員工出差,相關費用可列報為旅費支出,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強調,依據《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列報旅費時,必須詳細載明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內 容等出差報告單及文件,以證明與營業有關,以免被國稅局補稅。 過去公司列報旅費,不少案件會被國稅局挑戰,主要問題都是出在證明文件不足,出差報 告太過簡略。 北區國稅局舉例,在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公司總經 理出差赴日本、新加坡及法國等地旅費,高達300萬元,甲公司提出旅費申請書、出差報 告單、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及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等支出憑證,以為已經相當充分。 然而國稅局指出,公司提出的出差報告單,僅簡略說明行程為拓展業務,未能詳載逐日前 往地點、訪洽對象等,於是依規定調減旅費300萬元,核定補稅60萬。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25758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6.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50593246.A.A5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