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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利息太低 將調整補稅 2025-11-20 00:43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將資金借給股東或他人,卻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時, 依《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會依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直接 核定調增利息收入並補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資產負債表列載其他應收款3,000萬元, 經查發現,這筆款項是甲公司借給同業乙公司的短期融通資金,雙方以書面約定年息1% 利率收取利息,因約定利息顯然偏低,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資金貸與期間2023年1月1日 臺銀基準利率(年息2.867%)核定調增利息收入。 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 才可將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預支職工薪資者,應 依規定設算公司利息收入並課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5041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4.2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3605517.A.6D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