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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國外佣金 三類不適用 2025-11-25 00:59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需留意支付對象限制,若為出口廠商或 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國外其他廠商,不能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佣 金支出。 舉例來說,甲公司申報營所稅時,列報佣金支出1,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所提示合約、出 口報單、匯款單及居間仲介往來郵件等資料,查得其中200萬元是支付給乙君的佣金,而 乙君是甲公司出口至香港A廠商的員工,依前述規定,相關支出不能列報,調減佣金支出 200萬元,補稅40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企業提示的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核實認定,且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 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可予以認定;支付佣金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 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的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 對象,如果是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將 不能列為支出。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6031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4040417.A.9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