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ax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判決移轉土地 留意起訴日 2025-11-25 00:59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民眾出售土地時,土增稅若要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地主或配偶、直系親屬須在出售時(立 契日)在當地設有戶籍,而如果是法院判決移轉土地,在認定戶籍要件時,是以申報人向 法院「起訴日」為認定時點。 屏東縣財稅局舉例表示,陳先生(化名)經法院判決移轉名下土地,經查該案於2023年6 月1日向法院提起起訴,至2025年10月1日判決確定,同年11月5日向稅捐單位申報並申請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財稅局指出,查核是否完成戶籍登記時點,應以向法院起訴日,也就是2023年6月1日為準 ,若陳先生2025年11月3日才將戶籍遷入,在起訴日前一年內查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設籍,仍不符自住稅率規定,應依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土增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6031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4040594.A.9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