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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約沒收定金 應申報所得 2025-12-24 01:2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隨後因買方未依約 履行契約而沒收定金,應在沒收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依規定課徵綜所 稅,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買方未能履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預付的定金遭賣 方沒收,該筆沒收定金屬所得稅法規定所得,賣方應併入實際沒收定金年度所得辦理結算 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3年3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3,000萬 元,乙君並支付定金300萬元給甲君,但乙君因資金調度困難且銀行核准貸款額度不足, 未能依約支付後續各期價款,雙方解除契約,甲君因此在2023年沒收這筆定金,但甲君卻 在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漏報,遭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2230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5.1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6544611.A.9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