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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收團費 須開立收據 2025-12-24 23:3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 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給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於回國十日內,依向消費者 收取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 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 若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可由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原因及 檢附相關證明。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認列銷售額 計算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近來透過智能稅務系統結合跨稅目資料庫與金流資料,並參酌上市櫃旅行業 公開資訊,發掘高風險營業人進行查核,查獲A公司經營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其2023年 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占該年度收取團費金額之0.13%,與同業相較顯著偏低。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2475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5.1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6630558.A.5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