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賣股損失抵稅照步來 不能自行選擇扣除年度、金額
2025-12-24 23:37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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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企業買賣股票產生所得,目前雖停徵證所稅,但仍應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最低稅負;若有
證券交易損失,可在損失發生次年起五年內,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但在減除前五年損
失時須依序減除,不能自行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
額,課徵最低稅負,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可自損失發生年度次年度
起五年內,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中減除。但減除前五年度損失時,應依規定,依照損
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若無證券交易所得可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
餘額者,才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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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公司申報2023年所得稅,營所稅部分,課稅所得額為-940萬元,在最低稅負方面
,列報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1,300萬元,並減除2022年證券交易損失300萬元後,申報證券
交易所得為1,000萬元,自行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萬元,扣除企業最低稅負免稅額60萬元
,申報基本稅額為0元。
但國稅局指出,甲公司2022年經核定的證券交易損失為800萬元,不可自行選擇只拿300萬
元出來抵、其餘虧損額度留著用,應全數用來抵減202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額,經國稅局調
整核定後,證券交易所得1,300萬元扣除800萬元損失,剩下500萬元,再與營所稅部分相
抵,基本所得額為-440萬元。且可供以後年度減除的證券交易損失為0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計算應計入最低稅負證券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前五
年證券交易損失可供減除時,應留意相關減除規定。
為鼓勵營利事業長期持有股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算
申報時,有出售持有未達三年以上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額,應依規定就證券交易所得全額
列報並計算基本所得額,但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在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得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時,以餘額半數計入當
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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