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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銷售額 仍須申報營業稅 2026-01-01 00:44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不論當期是否有銷售額,仍須依 營業稅法規定期限內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規定 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 備」同時也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 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 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 納收據一併申報。」 舉例來說,A公司生意不佳,未購買2025年9-10月統一發票,同期無銷售額,於2025年10 月15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該日起暫停營業一年,該公司以為已申請停業而未購買當期 統一發票且當期也無銷售額,未於2025年11月15日前申報9-10月期營業稅,經稽徵機關通 知,應依規定加徵滯報金。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3793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5.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7234558.A.2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