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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簽約避印花稅 行不通 2026-01-02 00:29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印花稅法》規定,凡於中華民國境內書立的應稅憑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彰化縣地 方稅務局表示,納稅者若為規避稅捐,刻意選擇至海外簽約,稽徵機關仍可依交易實質課 徵印花稅。 印花稅課徵範圍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其中,承攬契約應於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照契約所記載的總金額依千分之1計算 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解釋,依納保法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為目的,以非常規交易,以達成與 交易常規相當的經濟效果,這種避稅行為,稅捐機關可依交易實質為依據,判斷是否需要 補稅。 舉例來說,契約雙方若均為國內廠商,原則上履約標的也在國內完成,若雙方刻意相約海 外地區簽約,趁機主張這並非在國內簽立的應稅憑證,進而規避繳納印花稅,稽徵機關可 依規定審認交易實質,據以課徵印花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3948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5.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7318096.A.6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