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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兩年在台有住所 國人遺有海外財產併入遺產 2026-01-05 01:24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https://pse.is/8jukef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後,若遺有中華民 國「境外」財產,也應併入遺產內,計算課徵遺產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後,若遺有中華民 國「境外」財產,也應併入遺產內,計算課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 者,應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與境外的全部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 官員解釋,我國遺贈稅法是「屬人」兼「屬地」主義,若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境內的國 民,財產所在地無論是在境內或境外,均應課徵遺產稅。 https://pse.is/8jukgn 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定義 隨著資產配置國際化,國人常透過境外投資累積財富,可能是投資海外股票,或是在海外 工作時購置海外置產,這也讓被繼承人在死亡後的遺產稅申報更為複雜。 台北國稅局指出,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主要是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在中 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已 在境內居留超過365天者。 但同時也有例外,接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不 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在死亡日前兩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死亡時遺有境內 財產1,000萬元與美國財產折合新台幣8,000萬元。依規定,納稅人應將美國遺產併入遺產 總額,即以遺產總額9,000萬元在陳先生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遺產稅。 若被繼承人的美國遺產已依美國法律繳納該國遺產稅,可由納稅人提出美國稅務機關發給 的納稅憑證,從其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可超過因加計被繼承人美國遺產而依 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國稅局呼籲,「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與非居住者在遺產稅課稅範圍、扣除額項目及申 報管轄單位都有不同,民眾若有繼承境外財產時,應詳加瞭解相關規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4417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6.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7580777.A.D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