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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訴訟判定 損失才能列報 2026-01-08 00:53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https://pse.is/8kb47r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遇到商業糾紛,遭客戶提起訴訟,雖預估將發生損失 ,但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公司估列的損失尚未實現,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不得列 報為損失。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500萬元,公司說明這筆損失主 要是客戶提起法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目前仍在訴訟程序中,但預估訴訟損失極有可能 發生,因此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 https://pse.is/8kb4c2 經國稅局審查,認為這筆訴訟損失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尚未實際發生,決定剔除並補稅 100萬元。 依相關法規,營利事業損失在未實現情況下,只有部分特殊情況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主 要包括五大類。第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短期投資的有價證券進行估價所產生的跌價 損失,可以列報。 第二,因存貨市價下跌而產生的損失;第三,職工退休金準備、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 金;第四,符合查核準則規定的備抵呆帳;第五,若有其他法律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 ,也可列報未實現損失或費用。 國稅局強調,除上述特殊情況外,營利事業在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未實現 損失或費用,均不得列報,企業若未依規定列報,可能面臨補稅或罰款的風險。 國稅局表示,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列報費用與損失,原則上僅以實現者為限,最常 見錯誤是當企業因業務爭議進入商業訴訟時,尚未判決確定的賠償或損失,就屬於「未實 現」,不可申報為損失,必須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依法列報。 國稅局呼籲,企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列報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 前開規定,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重申,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應依規定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的成本及 費用,必須符合「已實現」原則,只有前述五種例外可排除在外。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5116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8.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7847958.A.67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