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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訴願 先繳三分之一款項 2026-01-13 01:1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納稅人不服稅捐處分,可尋求復查、訴願等救濟方式。若復查決定後,納稅人提起訴願, 應先繳納復查決定的三分之一稅額作為擔保,以免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走到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時,納稅人可選擇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 款,國稅局應受理,並在納稅人繳納這筆款項後撤回執行。但若用來繳稅款項,是因強制 執行所獲償,就不屬於「自行繳納」,因不符要件,納稅人不得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 例如,陳先生(化名)繼承父親遺產,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90萬元,陳先生對核 定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繳納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 (即30萬元),國稅局因此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陳先生為避免繼承財產遭強 制執行,要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國稅局應同意陳先生自行繳納,並等陳 先生繳納後撤回執行;但稅額三分之一若正好是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將不得要求國 稅局撤回執行。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6091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4.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8269960.A.E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