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免納牌照稅 放寬
2026-01-14 00:51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 /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13)日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三讀條文修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
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放寬身障者車輛適用
免稅範圍。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提案表示,無駕照的身心障礙者,其提供交通車輛協助照護的二親等以
內親屬,未必同居住於一處或設於同一戶籍,因此應僅就提供該身障者使用的車輛數量,
來認定免徵牌照稅,不應以該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居住地去限制,造成民眾實際照護上之不
便。
三讀條文修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
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
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免稅為限。不過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
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
,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6342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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