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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判決無效 可退稅 2026-01-27 01:10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民眾買賣土地後,若經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可自判決確定日起十年 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近期接到民眾詢問,持有一筆土地在2024年初買賣移轉登記後,在2026年初經法院 判決回復所有權,並已向地政機關完成登記回復所有權,是否可退還2024年初時經買賣移 轉所繳納的土增稅? 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依土地 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增稅。依財政部函釋,土地買賣已申報現值繳清土增稅,並向地政機關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法院民事庭調解成立,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 有權人名義者,原繳納稅款應予退還。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9007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4.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9476255.A.EC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