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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當年房屋稅誰繳?竹市稅務局:2月末日是關鍵 2026-01-29 12:30 聯合報/ 記者王駿杰 /新竹即時報導 https://pse.is/8ncjgd 新竹市稅務局指出,在2月最後一日取得房屋並完成過戶登記者,就要負責繳納一整年的 房屋稅。圖/新竹市稅務局提供 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如當年度有出售房屋,該由誰繳納房屋稅?黃姓竹科媽媽今年1月 將名下房屋賣給一名林姓工程師,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但因房屋鑑價及貸款因素,導致 所有權移轉登記延到3月才能完成,引發當年度房屋稅應由誰來繳的爭議。對此,稅務局 指出,由於今2月末日的房屋稅籍資料仍登記為黃女,該年房屋稅仍應由黃負責繳納;若 能於2月末日前完成移轉登記,則林將成為當年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新竹市稅務局提醒,依據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每年2月末日為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 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在2月末日前 完成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雖未滿一年,仍為全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超過2月末 日才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配合房 屋稅2.0新制,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 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並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 徵收。也就是說,在2月最後一日取得房屋並完成過戶登記者,就要負責繳納一整年的房 屋稅。 稅務局補充,房屋移轉時要注意當年度房屋稅之稅捐歸屬,買賣雙方若於買賣契約書中約 定房屋稅由誰繳,或按實際持有月份比例分攤,屬當事人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納稅 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此外,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若拍賣案件拍定人在今年2月28日領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縱使於今年3月 31日才完成地政登記,該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為拍定人(新所有人)。 稅務局指出,網站設有「房屋稅2.0專區」,提供相關法規、宣導動畫影片、Q&A 及懶人 包等,歡迎多加使用。如有任何疑問,可至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03-5225161分機 401-418 、0800-000321、1999 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9619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4.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9664014.A.F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