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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陸已繳稅款 限額抵綜所稅 2026-02-02 00:2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https://pse.is/8nqe63 大陸所得申報可扣抵稅額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 申報並課徵所得稅,而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可自應納稅額內扣抵。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人赴中國大陸投資、工作或短期出差停留的大陸地區 來源所得,依法仍負有向我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綜所稅是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就要申報,由於大陸所得並非國稅局提供查調 所得範圍,過去常有民眾忽略,或誤以為大陸所得屬海外所得、僅需計算最低稅負,而導 致漏報。 國稅局表示,雖然大陸來源所得要在台灣報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納稅人在大陸地區已 繳納的稅額,包含扣繳、自繳等,附上納稅證明,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額有上 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台灣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若以公式來看,加計大陸所得後的綜所稅額,與加計前的綜所稅額,兩者差額就是可扣抵 限額;這筆可扣抵限額,與在大陸已繳納所得稅額相比,採較低者為限額。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應納稅額為50萬元,尚未加計大陸 地區來源所得前的應納稅額為40萬元,兩者間的差額10萬元,為可扣抵限額;即使在大陸 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2萬元,仍只能申報扣抵10萬元。 過去曾有營利事業未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直接在大陸繳多少、就申報扣抵多少,導致被 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應檢附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 、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並經大陸 地區公證處公證;同時,公證書「正本」務必要記得帶回台灣,再經海基會驗證,供國稅 局核認。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30234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0.17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70003859.A.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