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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分潤所得 要報綜所稅 2026-02-04 01:23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https://pse.is/8nz87v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去年針對大小網紅分別公布最新的課稅規範,針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未有相關工 作室或團隊的個人小網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小網紅發布圖文影音等分潤為執行業 務所得,必須要依照規定申報綜所稅,就算是涉及境外平台、境外粉絲也會分別以50%認 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來課稅,完全不能漏報。 財政部去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針對個人在網路平台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台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 所得稅課徵規範,而所謂的平台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 https://pse.is/8nz8dc 北區國稅局指出,若是屬於免辦理稅籍登記,也就是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 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的個人網紅,需要特別注意兩大 規定。 首先,這些小網紅在平台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影音、圖文等創作內容上傳至平台,以表 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台取得分 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 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若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 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由於網路無國界,不少平台的觀眾流量不單只是來自境內。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網紅表 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即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及境外均產生經濟關聯性),得採簡 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 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境內個人網紅A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台提供予境外觀眾觀看,取得 勞務收入20萬元,國稅局輔導A先生依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及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 者費用標準(113年度表演人為45%)計算執行業務所得5.5萬元;並計算非我國來源的所 得(海外所得)5.5萬元,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 額申報納稅。 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台的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30684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1.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70177064.A.A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