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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損失 同年度扣抵 2026-02-06 02:1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國人近年頻繁向海外開發投資項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從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及查核要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扣除數額以不超過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若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 所得)的海外所得相抵,也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 格與原始取得成本來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才可扣除。 舉例來說,陳先生113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但未依所 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陳先生主張在前一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810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因此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 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113)年度以後的海外財產交易所 得,因此,經國稅局調整補徵113年度基本稅額40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31189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1.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70347434.A.8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