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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逾請求時效 轉列收入 2026-02-12 01:58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 他各項債務,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到實 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依民法規定,請求權依性質不同而有兩年、五年、15年等不同消滅時效,若為利息、紅利 、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舉例來說,A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利息900萬元,經查這筆利息是A公 司應在2018年2月間給付的借款利息,截至2023年底仍未給付,因已超過民法規定的五年 請求權時效,依規定,把這筆逾五年的利息90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補徵稅額180萬元;若 A公司預計2026年實際給付,屆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32484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4.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70860681.A.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