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貨申請免徵關稅 有條件
2026-02-24 01:48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高雄關提醒,廠商提領進口貨物後,發現規格品質不符訂購條件,若原貨物經國外供應商
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時,進口人仍須將原貨送海關或申請海關派員至貨品存儲地查驗,
如仍有剩餘價值,應重行估價徵稅,日後進口的賠償調換貨物才可適用免稅規定。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廠商進口貨物經提領後,才發現來貨規格品質不符,並經國外供應商
承諾免將貨物退回後,廠商自行處理進口貨物,未將原貨送海關查驗,導致未能符合申請
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要件。
依關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應於原貨物放
行的隔日起一個月內,機器設備則可於安裝就緒試車隔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並備原
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例如發票、賠償協議、公證報告等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核辦,日
後報運進口賠償調換貨物才能免稅。
高雄關提醒,補運進口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的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34010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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