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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商號存貨 要開發票 2026-02-24 01:48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在變更負責人時,若有移轉存貨與固定 資產,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稅局表示,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 銷售貨物,依照轉讓時的時價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的 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來說,獨資商號「A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趙先生(化名)將商 號經營權轉讓給陳先生(化名),並將價值105萬元的茶葉、包裝盒等存貨與封口機、冰 箱等固定資產一併轉讓,趙先生依規定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與稅額5萬元的 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給陳先生,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依法報繳營業稅;陳先生取得的這張統 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A商號的銷項稅額。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34010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5.2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71901310.A.80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