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修法「大老婆條款」三讀 死亡前二年贈與按比例繳稅
2026-08-21 16:30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 /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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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修正「大老婆條款」即《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示意圖。聯
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修正「大老婆條款」即《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
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擬制遺產),應依照受贈財產占遺產總
額比率計算遺產稅,並分別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自2024年10月28日起的案件皆適用。
政院提案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
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
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且欠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
政院提案強調,為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並利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
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繼承人者,為遺產管理人,
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遺產已移轉或滅失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負
繳納義務。
三讀條文指出,依法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之受贈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
例計算之遺產稅額,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受贈財
產已移轉或滅失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負繳納義務。
三讀條文強調,自2024年10月28日起,至該法正式施行前,發生死亡事實之案件,被繼承
人之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者,適用此次新制規定。
三讀條文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
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法請求權金額之財產,
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
三讀條文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
,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就該財產補申報遺產稅,
並按其是否在前述期間內補申報,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起算核課期間。
三讀條文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修改申請分期
繳納與實物抵繳之要件及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並增訂依該法核准分期繳納、逾
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
三讀條文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
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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