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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中,警察若是為了執勤而開槍射擊嫌犯, 可主張下列何種原因而不會加以用刑罰處分? (A)依法令的行為 (B)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C)正當防衛行為 (D)緊急避難行為。 警察為了執勤而開槍... 請問:A or B 都可嗎?!理由是?! 請高手老師指點,謝謝! -- Sent from my Wind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159.2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ing/M.1462524357.A.60D.html
susophist: 「中華民國」是國民黨開的,國民黨說有罪就有罪,台灣 05/06 19:21
susophist: 人沒得選擇。 05/06 19:22
binbinthink: 這不就是個教學版嗎?回答這種分化的答案,你覺得合適? 05/06 20:15
binbinthink: 真不曉得你書唸到哪去了,爭對錯不要緊,扯這種東西 05/06 20:16
binbinthink: 你零分 05/06 20:16
susophist: 你中華民國人。 05/06 22:16
hereiam1022: A吧,B過當還是有刑事責任的(印象中) 05/07 00:33
binbinthink: 那你是什麼人? 05/07 09:44
susophist: 剷除「中華民國」是台灣人的權利也是責任。 05/07 20:54
mp390329: A,B的必須面臨到"現時上不法侵害",簡單點說是,業務上 05/08 21:16
mp390329: 警察業務上並沒有規定可以打死人..... 05/08 21:17
binbinthink: 對不起,我過於認真了,等你多讀點書我們再聊!!! 05/09 14:06
susophist: 盡信書不如無書也。 05/09 22:24
chggen: 您好,是'B'警察執勤使用槍枝是業務範圍,但可能會有使用 05/11 22:03
chggen: 過當的問題。所以在選擇B之後,阻卻違法。要在探討是否有 05/11 22:04
chggen: 使用過當的問題。阻卻違法事由與防衛過當必須分開來討論 05/11 22:05
chggen: 依情況而論:如果當時嫌犯對警察施以「現在不法之侵害」 05/11 22:06
chggen: 可以使用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案例就會變得很單純 05/11 22:10
mp390329: ch大...警察使用槍支似乎不是屬於該警察之業務範圍。 05/15 17:54
mp390329: 再者,警察佩槍是經由法令所許可用之,其業務範圍不為 05/15 17:58
mp390329: 用槍。另外題目上,依您的論點,似乎c也可選?警械使用 05/15 17:59
mp390329: 條例。刑法三階層論用在這邊似乎不太恰當?題旨並未說明 05/15 18:00
mp390329: 所謂侵害與否,依題旨所述似乎選擇a較為正確。 05/15 18:01
mp390329: 警察不會每天開槍,開槍時機依照法令上之限制。 05/15 18:02
alexshih85: B業務上正當行為 執勤時有必要當然可以開 06/07 03:45
alexshih85: 槍 不然幹嘛配槍 06/07 03:45
alexshih85: 當然如果有現在不法侵害也可以主張正當防 06/07 03:46
alexshih85: 衛 06/07 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