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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LYFEN (旅遊合作)》之銘言: : 起因 為自己喜歡戶旅行,也喜歡規劃行程,會到大家常去的點,但也喜歡找不一樣的點規劃 : 行程路線,也找當地私房小吃,想說有沒有可能找的到需要這樣的客戶,還有會有人願意合 : 作或成為夥伴嗎?如果可以也想籌備資金找贊助商 發展觀光條例 第二十六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 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 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 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旅行業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書格式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 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旅客訂約。 第三十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金額調整時,原已核准設立之旅行業亦適用之。 旅客對旅行業者,因旅遊糾紛所生之債權,對前項保證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旅行業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 屆期仍未繳納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 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 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旅行業管理辦法就不貼了,大多數網路上違規, 都是依照第五十五條之三被開罰。 乙種旅行社:國內旅遊為主。 甲種旅行社:國內外旅遊兼營 (不得設計行程交由其他旅行社販售) 綜合旅行社:兼營 (可設計行程外包給其他旅行社販售) 2015年九月資料, 乙種旅行社: 217間 甲種旅行社:2,398間 綜合旅行社: 129間 只要有招攬、接待、設計行程的事實, 就有被裁罰的可能性存在。 所以很多的部落格或粉絲團在經營實務上,都會採用"建議"二字規避, 再透過私下E-MAIL.網路訊息.電話等方式交付資料與收取費用。 不過如果想要真的成為一種商業模式,而非關起門來自HIGH, 可能還是需要先研究完相關法規,再貿然加入此類特許經營行業較佳。 以此一提案而言,可能尋找甲種或乙種旅行社靠行/借牌, 會是一種較好的方式,分成比例從 5% ~ 80% 都有聽過, 就看兩造如何簽約及談妥利潤分配方式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95.1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446373803.A.B8E.html
eroschang888: 就是牛頭了 很多阿公阿媽團都是這樣 11/01 18:35
omama0530: 做好一張罰單就是9-45萬的準備即可 11/01 19:05
mango2014: 1.其實早知只是不想說 no money no pay 11/01 21:58
mango2014: 2.又出現了 鳴人 11/01 21:58
F15: 單純設計行程也不行嗎? 11/02 12:18
kyowinner: 單純設計行程當然可以啦 但單純設計行程要靠什麼賺錢 11/02 14:54